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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:须“大宗交易”的限售股份有两部分

  证监会今日(4月20日)晚间发布《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指导意见》),大小非股东在未来一个月内抛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%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。

 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,《指导意见》中所称的限售股份,指两部分,一是指股权分置改革后,有限售期的股份;另外一部分,指新老划断以后,IPO公开发行之前已经发行的股票。这两部分都被《指导意见》定义为存量股份。

  针对《指导意见》中提出的“1%”划线标准,这位新闻发言人解读说,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有一个基本的界定,即A股50万股(含)以上,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上的,需要进行大宗交易。而根据法律的规定,主板上市公司上市后最低股本为5000万股,5000万股的1%就是50万股。

  根据《指导意见》的规定,在未来一个月内,如果想出售超过1%的限售股份,必须拿到大宗交易平台上去转让,而低于1%的转让,属于正常转让,不必拿到大宗交易平台上进行。这意味着给限售股份的出售套上了一个笼头。

作者:匿名用户   2008-04-21 08:20:28    好评(0) 中评(2) 差评(0)   直达末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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